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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2023-12-19 17:44  5448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文件要求及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原则上应当从本单位公职律师中选任,外聘法律顾问可以从法学专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中选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指导监督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导下级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为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

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集体名义发挥内部法律顾问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及涉法性工作;

  (二)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选任选聘、备案、培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