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文件要求及《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原则上应当从本单位公职律师中选任,外聘法律顾问可以从法学专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中选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指导监督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导下级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为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
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集体名义发挥内部法律顾问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及涉法性工作;
(二)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选任选聘、备案、培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