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司法局网站!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网站支持IPV6

热门搜索:法律服务基层动态法律援助最新文件

点击进入二十大专题 >>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业务 > 律师工作

尊泽律师|女职工权益保护问与答

 2021-03-08 00:00  418

今天是三月八日国际妇女节,这个节日既是为庆祝女性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作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也是为保障女性权益、尊重女性权利而设立。值此节日,尊泽律师特推出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小问答合集,向“她力量”致敬,为”她权益“呐喊。

女职工权益保护Q&A

Q:

女职工与男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包括什么?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就业权利,包括平等参加工作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和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等。

Q:

用人单位能否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在女职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女职工在试用期怀孕,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因处于“三期”而有例外。


Q:

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能否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也就是说,怀孕女职工在上班期间去医院做产前检查的,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Q:

女职工的三期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劳动量与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关于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关于生育津贴和医疗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办理缴纳生育保险,相应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哺乳期的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其他特殊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Q:

关于妇女节假期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的规定,……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