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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司法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和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告

 2020-12-31 00:00  402


为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和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监督证》)。2016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启用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同时作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亮证执法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基本要求。凡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二、《监督证》是河南省人民政府赋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规定监督范围内,依法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的凭证。凡依法取得《监督证》的人员,有权按照证件载明的监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监督证》,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不出示《监督证》表明身份的,被监督的单位或人员有权拒绝。

三、除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监督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国统一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外,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制作、颁发其他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四、《执法证》和《监督证》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严禁伪造、变造、涂改、转借《执法证》或《监督证》,对于伪造、变造、涂改、转借《执法证》或《监督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河南省司法厅网站(http://sft.henan.gov.cn/)或者扫描证件上持证人基本信息二维码,对《执法证》持证人员信息和证件是否有效进行实时查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样式)

      2.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样式)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pdf

附件2.pdf


洛阳市司法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和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