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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21-02-26 00:00  1142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违反《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相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超期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超期3日以上7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超期7日以上未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