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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版)

 2021-08-20 00:00  1111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版)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的,由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对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使用效能造成轻微影响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造成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完全损毁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砍伐古树名木”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擅自移植、非法买卖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并处每株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第(一)项禁止下列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砍伐;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砍伐树龄100-299年的古树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每株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并处每株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砍伐树龄300-499年的古树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每株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并处每株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砍伐名木或者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每株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并处每株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擅自移植、非法买卖古树名木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擅自移植、非法买卖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并处每株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第()项:禁止下列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擅自移植、非法买卖;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移植、非法买卖树龄100-299年古树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擅自移植、非法买卖的古树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每株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并处每株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移植、非法买卖树龄300-499年古树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擅自移植、非法买卖的古树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每株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并处每株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移植、非法买卖名木或者树龄500年以上古树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擅自移植、非法买卖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每株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并处每株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单位和个人擅自清除、砍伐未经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擅自移植、非法买卖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并处每株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除、砍伐未经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清除、砍伐未经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死亡的树龄100-299年的古树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每株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并处每株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清除、砍伐未经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死亡的树龄300-499年的古树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每株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并处每株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清除、砍伐未经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死亡的名木或者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每株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并处每株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剥皮、挖根、攀树、折枝、刻划、钉钉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第(三)项禁止下列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

()剥皮、挖根、攀树、折枝、刻划、钉钉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树龄100-299年古树剥皮、挖根、攀树、折枝、刻划、钉钉或者将树龄100-299年古树作为支撑物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树龄300-499年的古树剥皮、挖根、攀树、折枝、刻划、钉钉或者将树龄300-499年古树作为支撑物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名木或者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剥皮、挖根、攀树、折枝、刻划、钉钉或者将名木或者树龄500年以上古树作为支撑物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六、对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第(四)项禁止下列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3米以上5米以下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1米以上3米以下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1米以下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七、对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第(五)项禁止下列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硬化固化地面影响树龄100-299年古树正常生长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硬化固化地面影响树龄300-499年的古树正常生长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名木或者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正常生长的。

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八、对其他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六)项禁止下列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

()其他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其他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前述标准执行。

 

文章来源:洛阳市林业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