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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1-06-24 00:00  768

《洛阳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法律依据】

《洛阳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裁量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尚未取得利益或造成危害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享受的相应权益、便利,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从事违法活动、取得非法利益或造成其他危害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享受的相应权益、便利,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法律依据】

《洛阳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裁量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尚未取得利益或造成危害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享受的相应权益、便利,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从事违法活动的;

2、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非法获利1000元以下或造成其他危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享受的相应权益、便利,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享受的相应权益、便利,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

文章来源:洛阳市公安局

原文链接:http://police.ly.gov.cn/lypolice/zwgk/xxgkml/gfxwj/webinfo/2021/06/16322640041103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