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简介
洛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位于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46号,使用面积1074.15平方米,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平台建设功能定位,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中心包含引导区、等候区、咨询区、公示区、24小时自助服务区、法治文化区、办公区等功能区,在功能职责定位上采用“3+X”建设模式。“3”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基本职能,在公共法律服务中起主导作用;“X”为拓展职能,引入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律师公益、专业调解、心理咨询等服务,并将法治宣传融入为民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提高群众法治意识。
作为集多项司法行政职能为一体的“窗口化”服务平台,洛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突出综合性、专业性法律服务功能的同时,发挥着区域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的作用。采用“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县域统筹协调、部门分流协作、结果及时反馈”模式,为全市群众提供“窗口化、一站式、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
目 录
公共法律服务业务介绍
法律援助业务指南
人民调解服务指南
公证服务指南
仲裁服务指南
司法鉴定服务指南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服务指南
洛阳市辖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地址、联系方式
洛阳市辖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联系方式
洛阳市司法鉴定名录
公共法律服务业务介绍
什么是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下面,让我们为您详细介绍这些公共法律服务项目:
【法律咨询 专业解答】专业律师团队现场为您解答各种法律问题和无偿提供法律帮助。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传播法律知识,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律师服务!
值班电话:0379—-63335521
【法律维权 无偿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是由政府设立,职责是组织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无偿法律帮助。想打官司又没有钱?请您走进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选择法律援助,选择依法维权!
值班电话:0379-63335521
【化解纠纷 为民解忧】人民调解是指在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免费进行调解。通过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遇到纠纷不要急,尝试一下到各级人民调委会或洛阳市人民调解中心调解一下,肯定比打官司轻松些,调解公道正派,报酬分文不取。
值班电话:0379-63331898
【公证相伴 为您护航】公证法律服务:出国留学、
夫妻财产确认、遗产划分、公司股份、个人捐赠、购买房屋等都离不开公证。不管是国内民事公证、经济公证还是涉外公证等,公证在诉讼和非诉讼领域发挥着独特的证明作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欢迎到河洛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
值班电话:0379-63303523
办公地址:王城大道凯旋路口广建大厦9、10楼
【依法仲裁 维护正义】以仲裁方式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洛阳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理各类案件,以其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树立了仲裁公正及时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值班电话:0379—63123862
办公地址:凯瑞君临商务广场8楼
【一键拨号 维权无忧】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这是面向人民群众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全天候为您提供各种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指引,不出家门,随时随地便可解决法律疑难。
法律援助业务指南
一、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二、法律援助服务形式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法律援助申请条件
(一)尚未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也没有被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对于通知辩护、通知代理案件,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三)申请事项依法在公安、检察院、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一)城镇居民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困难标准;农村居民以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为上限的河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刑事案件无事项范围限制。民事、行政案件的事项范围包括: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以及相关执行事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妇女因婚姻家庭纠纷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
(十一)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十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主张合法权益,农民因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因索要种粮款主张权益;
(十三)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六、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材料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及个人诚信承诺,如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机构
向哪里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一般根据案件性质和案件事由确定。具体如下:
(一)民事、行政案件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向事故发生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7.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向案件发生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二)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向不同机构同时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同时收到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指定受理。
八、法律援助机构
可以直接到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窗口申请,也可以到工会、妇联、劳动仲裁等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办理,那里的工作人员会具体指导您申请法律援助。
九、监督电话
洛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0379-63333839
人民调解服务指南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人民调解受理条件和受理范围
(一)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调解人;
2.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3.有具体的请求;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并原则上由该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二)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种纠纷。主要是以下几种民间纠纷:
1.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
3.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三)以下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轻伤害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三、人民调解流程
四、关于调解协议
好不容易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怎么办,如何保住苦口婆心得来的调解成果,不让调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以下方式可以提供救济:
(一)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当事人不愿意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怎样申请司法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有具体规定,大家可以查阅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人民调解知识
(一)问:人民调解收费吗?
答:《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人民调解法》第3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问: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哪?工作人员如何产生?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设立的主体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有三种形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参照《人民调解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第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四)问: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法》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更多人民调解知识请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或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咨询。
公证服务指南
一、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二、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和事务
(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三、申请公证
(一)什么人可以申请办理公证?
如有公证需求,并且与该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二)能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公证?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三)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向哪家公证机构提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四)办理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受理审查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五、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六、公证效力
(一)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四)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五)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公证收费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双方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因当事人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减半收取相关费用。
当事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申请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应当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另,当事人确有困难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公证机构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八、河南省洛阳市河洛公证处
河南省洛阳市河洛公证处(原河南省洛阳市公证处)于1980年4月正式恢复成立。2007年更名为河南省洛阳市洛市公证处,2017年更名为河南省洛阳市河洛公证处。近年来河洛公证处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完善公证业务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建设高素质公证队伍,提高公证工作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2021年被洛阳市司法局评为优秀党支部,2022年被河南省公证协会评为省级优秀公证处,2023年入选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机构。
河洛公证处现有工作人员36人,执业公证员15人,公证员助理15人,工作人员6人。
办公地点:
(一)西工区王城大道与凯旋路交叉口广建大厦9、10楼。
工作时间:9:00-12:00,13:00-17:00。
业务咨询热线:0379-63303523(综合业务);0379-65298814(涉外业务)。
(二)洛龙区开元大道240号市民之家4037房间、3楼A03窗口。
工作时间:9:00-12:00,13:00-17:00。
业务咨询热线:0379-65988522(4037房间),0379-65988755(A03窗口)。
两个办公地点均实行周六值班制度,具体请拨打业务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河南省洛阳市河洛公证处”官方微信公众号
九、监督电话:0379-65298810
十、公证流程
仲裁申请指南
一、受案范围
(一)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三、申请仲裁
(一)申请仲裁应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协议;
2.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仲裁申请所依据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申请人签字按指印确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律所公函;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户籍信息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相关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材料。
(二)争议标的50万元以下案件,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公函、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各一份;争议标的50万元以上案件,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应当一式五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公函、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各一份;如果被申请人人数超过两人,增加相应份数。
洛阳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洛阳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仲裁流程图
五、洛阳仲裁委员会简介
洛阳仲裁委员会是洛阳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于1998年9月1日依法组建的洛阳地区唯一的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仲裁机构。其宗旨是以仲裁的方式公平、及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房地产合同、技术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洛阳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4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及委员11人组成,下设洛阳仲裁案件受理中心作为仲裁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仲裁活动提供服务,对仲裁工作实施管理、协调等工作。 洛阳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从法律、经济贸易、技术等专业领域聘请了三百余名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良好道德素质的人士,组建了一支高水平的仲裁员队伍,从事仲裁案件的审理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平、及时地解决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洛阳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本着公正廉洁、优质高效为出发点,逐渐形成了办案质量高、结案时间短、收费标准低、仲裁员素质高、专业门类齐全等特点,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认可,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司法鉴定服务指南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是诉讼活动中法定证据之一,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司法鉴定有哪几种类别?
司法鉴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法医类鉴定(病理鉴定、临床鉴定、精神病鉴定、物证鉴定、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录音资料鉴定、图像资料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环境损害类鉴定(污染物性质鉴定,环境损害评定等)。
三、如何委托司法鉴定?
(一)由办案机关或者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委托鉴定的申请,并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二)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司法鉴定机构依照国家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鉴定;
(四)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服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名称: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查
二、办理依据: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
第四条 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三、申请条件: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
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现场提交材料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
(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并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现场提交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证件原件由受理机关核验并复印或者扫描后退回,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留存归档。
洛阳市辖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地址、联系方式
1 | 新安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新安县城关镇校场大街52号 | 67261507 |
2 | 宜阳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宜阳县滨河南路与骏马大道交叉口市民服务中心1-B02 | 68712348 |
3 | 伊川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伊川县智慧政务服务 中心E区1楼 | 69378618 |
4 | 汝阳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汝阳县第二高级中学西50米 | 68251910 |
5 | 洛宁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洛宁县康复路6号 | 66239336 |
6 | 栾川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栾川县兴华路中路67号 | 66831600 |
7 | 嵩县公共法律 服务中心 | 嵩县城关镇派出所西50米 | 66315053 |
8 | 偃师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偃师区火车站广场西侧 | 67717306 |
9 | 孟津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 四楼 | 67910161 |
10 | 涧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涧西区天津路与景华路交叉口东南75米 | 64823556 |
11 | 西工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西工区七一路12号 院内一楼 | 63342010 |
12 | 老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老城区承福门大街46号 | 63691615 |
13 | 瀍河回族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瀍河回族区乐善街7号 | 63961708 |
14 | 洛龙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龙门大道与通衢路交叉口翠云路街道办事处 一楼 | 65951661 |
15 | 洛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西工区凯旋路46号 | 63335521 |
洛阳市辖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联系方式
1 | 新安县 法律援助中心 | 新安县城关镇校场大街52号 | 67261507 |
2 | 宜阳县 法律援助中心 | 宜阳县滨河南路与骏马大道交叉口市民服务中心1-B02 | 68712348 |
3 | 伊川县 法律援助中心 | 伊川县智慧政务服务中心E区1楼118 | 69378618 |
4 | 汝阳县 法律援助中心 | 汝阳县第二高级中学西50米 | 68251910 |
5 | 洛宁县 法律援助中心 | 洛宁县康复路6号 | 66239336 |
6 | 栾川县 法律援助中心 | 栾川县兴华中路67号 | 66831600 |
7 | 嵩县 法律援助中心 | 嵩县城关派出所西 50米 | 66312348 |
8 | 偃师区 法律援助中心 | 偃师区火车站广场 西侧 | 67717306 |
9 | 孟津区 法律援助中心 | 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 67910161 |
10 | 涧西区 法律援助中心 | 涧西区天津路与景华路交叉口东南75米 | 64823556 |
11 | 西工区 法律援助中心 | 西工区七一路12号院内一楼 | 63342010 |
12 | 老城区 法律援助中心 | 老城区承福门大街 46号 | 63691615 |
13 | 瀍河回族区 法律援助中心 | 瀍河回族区乐善街 7号 | 63961708 |
14 | 洛龙区 法律援助中心 | 龙门大道与通衢路交叉口翠云路街道 办事处一楼 | 65951661 |
15 | 洛阳市 法律援助中心 伊滨工作站 | 伊滨区隆安大厦B座政法信访部一楼 | 67477186 |
16 | 洛阳市 法律援助中心 | 西工区凯旋路46号 | 63335521 |
洛阳市司法鉴定名录
所在县区 | 机构名称 | 设立单位 | 业务范围 | 地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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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工区 | 河南金剑司法 鉴定中心 | 河南警察 学院 | 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痕迹、图像、文书 | 王城大道156号 | 0379-62327070 |
洛阳黎明检测 服务有限公司 | 黎明化工 研究院 | 污染物性质、空气污染环境损害、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 | 王城大道69号 | 0379-62301611 | |
洛龙区 | 河南科技大学 司法鉴定中心 | 河南科技 大学 | 法医毒物、法医物证(含亲子鉴定)、法医病理、法医临床 | 开元大道263号 | 0379-64820696 |
洛阳精益法医 精神病司法 鉴定所 | 洛阳市第五 人民医院 | 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 | 太康路505号 | 0379-68625368 | |
洛阳开元法医 临床司法鉴定所 | 洛阳伊洛 医院 | 法医临床 | 洛龙区关林镇 | 0379-65555922 | |
涧西区 | 洛阳景华法医 临床司法鉴定所 | 洛阳市第六 人民医院 | 法医临床 | 西苑路14号 | 0379-64986312 |
洛阳长安法医 临床司法鉴定所 | 洛阳东方 医院 | 法医临床 | 西苑路36号 | 0379-64978891 | |
偃师区 | 洛阳信谊法医 临床司法鉴定所 | 偃师区第四人民医院 | 法医临床 | 偃师区首阳山电厂西69米 | 0379-67753115 |
新安县 | 洛阳新安法医 临床司法鉴定所 | 新安县 人民医院 | 法医临床 | 新安县新城 涧河大道666号 | 0379-67286399 |
洛阳新立法医 临床司法鉴定所 | 新安县第二 人民医院 | 法医临床 | 新安县老城 西关大街北 85号 | 0379-60335892 | |
伊川县 | 洛阳伊兴法医 临床司法鉴定所 | 伊川县 人民医院 | 法医临床 | 伊川县城关镇酒厂南路21号 | 0379-68333209 |
宜阳县 | 洛阳宜中法医 临床司法鉴定所 | 宜阳县 中医院 | 法医临床 | 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中路南侧县政府西邻 | 0379-60223203 |
嵩县 | 洛阳光明法医 临床司法鉴定所 | 嵩县中医院 | 法医临床 | 嵩县县城 白云大道南侧 | 0379-66336256 |
洛阳白云法医 临床司法鉴定所 | 嵩县 人民医院 | 法医临床 | 嵩县理学路与九皋街交叉口 | 0379-66319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