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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31  

        律师吴某某在担任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某某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能长期承揽破产业务并顺利办理破产案件,向法官胡某某、张某某行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2024年4月29日,洛阳市司法局印发《洛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洛司罚〔2024〕第001号)给予吴某某停止执业一年、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