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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31  


    律师王某某在2009年至2014年间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某某行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2024年4月29日,洛阳市司法局印发《洛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洛司罚〔2024〕第002号)给予王某某停止执业四个月、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