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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31  

    律师周某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法官行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2024年4月29日,洛阳市司法局印发《洛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洛司罚〔2024〕第003号)给予周某某停止执业三个月、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