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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律师高某在代理孙某某案件过程中,在明知或应知当事人的委托书签名非本人书写的情况下进行代理诉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2024年5月7日,洛阳市司法局印发《洛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洛司罚〔2024〕第004号)给予高某停止执业两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