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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律师郭某某在代理郭某案件过程中,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2024年5月7日,洛阳市司法局印发《洛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洛司罚〔2024〕第005号)给予郭某某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