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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律师李某某在代理李某某案件过程中,在未审阅案卷全部材料的情况下,轻信当事人陈述,并将陈述情况形成书面文字版《情况说明》作为证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2024年5月7日,洛阳市司法局印发《洛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洛司罚〔2024〕第006号)给予李某某停止执业两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