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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2026-03-31  

根据《河南省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政法〔2024〕61号)、《河南省省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豫司文〔2025〕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

(一)民事、仲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在洛阳市区内办案的,每件发放办案补贴1200元。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在洛阳市区内办案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每件发放办案补贴1200元,审判阶段每件发放办案补贴1500元。

(三)在洛阳市内跨县办案的,每件按基本补贴标准增加200元;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办案的,每件按基本补贴标准增加500元;跨省办案的,每件按基本补贴标准增加1000元。

(四)民事、仲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同一案件有2个以上受援人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人,增加补贴100元,最高增加补贴不超过2000元。

(五)对受援人是外国人、少数民族、盲聋哑等需要翻译的,除按以上标准支付办案补贴外,翻译费经市法律援助中心核定后予以补贴。

(六)符合法定终止情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报告,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的法律援助案件:已阅卷的,每件支付办案补贴30%;已会见被告人、开庭案件未出庭辩护或不开庭案件未提交辩护词的,每件支付办案补贴的50%;已会见被告人,开庭案件已出庭辩护或不开庭案件已提交辩护词的,每件支付办案补贴的100%。

(七)在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日常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案件,补贴标准上浮20%。

(八)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2.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3.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向受援人及亲属索要财物的;

5.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第二条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

(一)市法律援助中心派驻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或者仅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会见与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见证的,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值班律师按每日150元标准支付值班补贴。

(二)值班律师独立开展会见、阅卷工作,并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前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含定罪量刑协商、适用程序选择、辩护意见等),并形成相应笔录、记录、文书的,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值班律师按每件300元支付办案补贴。

第三条  法律咨询补贴标准

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在指定场所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服务的,或在线提供解答咨询服务的,按每日150元支付法律咨询值班补贴。

第四条  代拟法律文书补贴标准

(一)指派律师为受援人提供代为起草、撰写法律文书服务的,每份补贴300元。

(二)同一法律援助人员就同一事项代拟多份法律文书的,每多代拟1份,增加100元,累计不得超过500元。

法律援助人员代拟法律文书后,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继续提供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辩护服务的,代拟法律文书补贴不再发放。

第五条  其他事项补贴标准

(一)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律师或者其他法律专家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活动,按每日200元标准支付补贴。

(二)本市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及法律援助事项,可以报请市司法局统筹协调,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发放补贴。

第六条  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具体确定本地区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报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将定期对全市法律援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本标准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2026年-2029年,《洛阳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洛市司〔2020〕70号)同时废止。



































洛阳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6年3月31日印发


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红头).pdf